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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