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