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接收、处理废弃物、压舱水的作业方案;
(二)在作业过程中确保港口环境、经营秩序和安全不受影响;
(三)用于接收废弃物、压舱水的船舶和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四)工作人员具有处理相关废弃物、压舱水的必要知识;
(五)进行废弃物、压舱水处理的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有接收、处理废弃物、压舱水的作业方案;
(二)在作业过程中确保港口环境、经营秩序和安全不受影响;
(三)用于接收废弃物、压舱水的船舶和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四)工作人员具有处理相关废弃物、压舱水的必要知识;
(五)进行废弃物、压舱水处理的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