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不得超越经认定的作业资质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