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不得超越经认定的作业资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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