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接到港口经营人的上述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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