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养殖、种植、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三)违反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港口内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养殖、种植、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三)违反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港口内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