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港口或者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
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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