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