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