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五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五条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设施包括为港口经营、管理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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