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