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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