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