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