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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