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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