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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