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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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
第三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
第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
第七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
第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县区人民政...
第九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
第十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十三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
第十四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
第十五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养犬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电子标识牌;对审查不...
第十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
第十七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
第十九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电子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
第二十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相关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个人养犬的,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规定,自进入之日起停留十五日以上的,应当办理临时养...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犬只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尸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者混入...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向公安...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免疫、诊疗、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二)...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八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畜牧...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九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对在本场所内病死的犬只及犬只诊疗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留检弃养犬、流浪犬和...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留检措施,并登记造册。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二条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健康犬只,允许...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所...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