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四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