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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