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