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养犬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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