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处置。
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