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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