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