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