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留检措施,并登记造册。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能确定犬主的,应当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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