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二条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