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的组织、团体开展的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