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留检弃养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