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九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对在本场所内病死的犬只及犬只诊疗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