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八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