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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