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