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