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个人养犬的,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发现本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登记、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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