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
(四)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一款规定区域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并劝阻、制止他人携犬进入。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
(四)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一款规定区域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并劝阻、制止他人携犬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