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