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商品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