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