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经营活动。亲近海洋活动,不包括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养殖区内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