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海实际情况,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明确沿海防护林养护管理主体,组织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补植等日常养护工作。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注重保护柽柳、刺槐、白蜡等耐盐树种和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生态效益良好的防护林体系。
禁止损毁沿海防护林。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注重保护柽柳、刺槐、白蜡等耐盐树种和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生态效益良好的防护林体系。
禁止损毁沿海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