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降低灾害损害。
鼓励创新防潮堤建设模式,营造植物护岸、湿地等海岸生态系统,建设以抗御台风风暴潮为主,兼顾绿化、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目标的生态防潮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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