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对因潮汐侵蚀等自然灾害和开发利用等人类活动破坏的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
整治修复应当维护生态平衡,保留原始风貌,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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