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06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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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具体范围由海... 第四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海陆统筹、绿色发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 第六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洋产业发展布局、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预警监测及海洋灾害... 第七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海岸带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和渔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等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态环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 第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开发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海岸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 第十三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和修改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落实。 海岸带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海岸带根据保护规划实行分区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岸带标识,明确海岸带及其内部区域的边界。 重点保护区除国家能... 第十六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省确定的管控目标。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 第十七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海岸带范围内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保护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 第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 第十九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海岸带范围内油气勘探开发综合管理。 重点保... 第二十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海岸带一般保护区内新建化工项目,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外,还应当根据海岸带保护要求合理设计安全生...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各类水产养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畜禽养殖专业户、...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沿海农田、林地等施用农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鼓励和推广使...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民俗旅游村、宾馆、饭店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厂)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海岸带重点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清理拆除。一般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滨海旅游项目应当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多样性,保护海滩、植被等景观资源。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海岸带珍稀物种保护制度,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 第三十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海实际情况,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明确沿海防护林养护管理主体,组织做好森林防火、...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降低灾害损害。 鼓励创新防...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对因潮汐侵蚀等自然灾害和开发利用等人类活动破坏的海岸带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和整治修复海岸带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保护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机制,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海岸...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海岸带保护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或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沿海防护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损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损毁林木价...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