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或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