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