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