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