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海岸带保护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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