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沿海防护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损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损毁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